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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司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形式就是“一般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与之相反,德国的营利性组织的形式繁多,光公司形式就有四种以上,其中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也不尽相同。

 

如果我们能通过德国企业名称来确定股东、投资人的责任形式,对避免很多商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股份有限公司(AG)
 

AG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意义基本相同。

 

 

中国和德国的不同在于: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为2人,设立时发起人为2至200人;德国的AG的股东可以为1人,设立时对发起人也无人数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GmbH)

德国GmbH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意义也基本相同。

 

但,与中国不同的是,德国GmbH的股东没有人数限制,而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为50人。

 

UG (Haftungsbeschränkt) 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形式。

 

UG与GmbH的主要区别在于,UG对最低股本没有要求。1欧元就能注册,俗称“一元有限责任公司”。 它的最高股本为24.999欧元,不允许实物出资;UG也被称作Mini-GmbH,中文翻译为“微有限责任公司”。而GmbH的最低股本为25.000欧元,允许实物出资。

无限责任公司(OHG)

OHG 全称为offenes Handelsgesellschaft, 直译为开放性商业公司,也叫无限责任公司,指该公司下的各个股东对公司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各个无限责任股东可独立承担该公司的一般管理职责,对外事务则需要所有股东共同决定。

 

OHG与一般的民事合伙(GbR)很相似,各投资人对经营实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两合公司(KG)

KG全称为Kommanditgesellschaft,译为两合公司,即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结合体。

 

它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组成的经营实体,其中至少存在一人被叫做“Komplementär(无限责任股东)”,其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承担公司的管理职责;也至少存在一人被叫做“Kommanditist(有限责任股东)”,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须放弃对公司的管理职权。

GmbH & Co. KG
 

GmbH & Co. KG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该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s),那么其中对GmbH & Co. KG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Komplementär也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因此也有,如AG & Co. KG指的是所有股东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合公司,UG (haftungsbeschränkt) & Co. KG指的是所有股东全是微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公司。所有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KGaA )
 

股份两合公司的法人机关为股东大会、无限责任股东与监事会。股东大会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行使公司的管理职能,并以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无限责任股东不必缴纳公司出资。股份两合公司的股本以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为限。

因为公司有无限责任责任人,并且该责任人负责公司经营,所以这些人会尽心尽力经营公司,同时因为公司有有限责任股东,也使得投资人愿意作为有限责任股东的形式对特定经营事业进行投资,因此公司的融资较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