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在德婚姻与长居的那些事....
近日,我们接到一起离婚咨询,当事人希望在离婚后保留永居身份。
由此牵引出来的:结婚、离婚、永居三者的关系,是本案的关键。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婚姻与在德居留有什么联系?”
案件回顾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多年前与德国籍丈夫结婚,并顺利拿到永居(Niederlassungserlaubnis)。
现在与丈夫感情破裂,正处在分居阶段,并在国内顺利找到工作,想离开德国回国发展。
由于国内工作繁忙,不一定能满足“半年回德踩一脚”的规定,所以想通过专业人士了解:是否有”不需要每半年回德踩一脚,而保留永居”的可能。
咱们来捋一捋案件关键词:德国籍配偶、已分居、未离婚、有永居、不想半年回德踩一脚。
特权可能性?
首先应知道,德国居留法规定:因配偶一方为德国籍,则另一方持有的永居不受“半年回德踩一脚”规定限制,而不失效。(§ 51 Abs. 2 S.2 AufenthG)
但在本案中,李女士希望在“离婚后”仍拥有永居是不可行的。
因为根据德国居留法,此案中不需要“半年回德踩一脚”的规定有两个先决条件:1,拥有永居;2,与德国籍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
即:李女士离婚后便结束了与德国籍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此就不能享有此特权。
配偶中国籍?
与本案相关,一定有人问:当中国籍配偶(已获得永居)与中国籍配偶(未获得永居)离婚,又如何解释?
假设甲(中国籍,已获得永居)和乙(中国籍,未获得永居),因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
乙可以获得永居的方式如下:
01
方式一
依德国居留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永居的条件有:乙已经获得满5年居留许可;并且有工作合同与工作许可;同时缴纳满60个月社保。
02
方式二
依据德国居留法第31条第3款,如果乙已经获得满5年的居留许可(无任何限制),并且从甲处获得的赡养费足够维持在德国生活,那么乙可以直接申请德国永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