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创业】中德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区别?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科普德国“一元公司(UG)”的历史,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成立步骤。
以上两种公司形式都叫“资合公司”,今天我们了解一下,德国资合公司中最“高级”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在德语中,GmbH意为:有限责任公司;AG意为:股份有限公司。GmbH与AG与中文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应,但又有些许不同。
1.GmbH和AG的区别
GmbH
AG
最低法定注册资本
25,000€
50,000€
是否允许一人公司形式
允许
允许
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没有
没有
法定的公司机关
- 股东大会
- 执行董事或董事会
- 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超过500人,监事会也是法定的公司机关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大股东强制收购
- 不允许
- 特定条件下允许
公司股份形式
- 只允许含票面价值的股票
- 每股的票面价值最低为1欧元,也可高于1欧元,但必须为1欧元的正整数倍。
- 允许含票面价值的股票。关于含票面价值的股票的票面价值为1欧元或1欧元的正整数倍
- 也允许不含票面价值的股票。不含票面价值的股票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换算必须不低于1欧元,但可以是1欧元的非整数倍
公司股份转让的形式要求
- 订立书面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 该合同必须被公证律师公证
- 法院登记
- 无法定形式的要求
- 对非记名股票只需有转让协议与转让行为即可
- 对记名股票还需要背书
增资方式
- 一般增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必须达到法定股权份额要求
- 授权增资:有法定授权的执行董事,通过发行新股增资,最高授权期限为五年。
- 通过提取公司的公积金增资
- 一般增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必须达到法定股权份额要求
- 授权增资:有法定授权的执行董事,通过发行新股增资,最高授权期限为五年。
- 通过提取公司的公积金增资
- 条件增资:发行各种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虽然GmbH与AG分别和中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应,但是通过上面的图表可知,在有些事项又有所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
依中国公司法,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无此限制,创业人可根据自己创业的需要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的一人子公司。
股东人数限制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因此,为规避这种股东人数的限制,在中国有许多复杂的股东代持协议与方式,这无疑增加了创业的成本。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优先购买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公司股权时,依中国公司法,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而在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否则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其股权。
一人制公司限制
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为2人,至多为200人,最低法定股本为500万人民币;
在德国,可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法定股本只有5万欧元。